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同时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省属企业招投标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均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意见》强调,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严格审核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增加对“进入政府批准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政府组建的专家库和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信息”等三项内容的审核,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加强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加大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举报投诉,及时作出处理决定。